【内幕交易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2-23 | 点击率:
案例一:俞某泄露内幕信息案
案情及处罚结果
【基本案情】
俞某当时持有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股票160,226,175股,占安控科技总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参与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为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俞某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俞某和罗某是战友关系,并且罗某为俞某股权质权人。俞某主动与罗某电话联系并谈及安控科技与叙州区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导致罗某获知该内幕信息。俞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两人有过电话联系,因俞某向王某说起了安控科技和宜宾合作的事情,王某由此获取了内幕信息。罗某、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处理结果】
对俞某处以500,000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某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朋友,导致他人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履行保密义务,切勿碰触“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