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赖伟强内幕交易“楚天高速”案
发布时间:2022-11-25 | 点击率:
一、基本案情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5年12月起,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高速)先后与双翼科技、深圳市三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智能)就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事宜进行了商谈,并均达成了收购意向,均构成内幕信息。2016年4月12日,楚天高速公告称因筹划重大事项从2016年4月11日起停牌。在停牌期间,因双翼科技股东之间对收购价格未达成一致,楚天高速最终放弃收购双翼科技。2016年6月18日,楚天高速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资产,标的公司为三木智能。2016年8月1日,楚天高速股票复牌。
(二)赖伟强内幕交易“楚天高速”情况双翼科技时任总经理赖伟强,参与了上述资产收购的商谈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的2016年3月10日至4月8日,赖伟强向其控制的“喻某云”账户转入资金共计120万元,并利用该账户累计买入“楚天高速”股票237,680股(其间还卖出2000股),买入金额120万余元。在2016年4月11日楚天高速停牌后,赖伟强因担心涉嫌内幕交易,为规避影响,与账户名义持有人喻某云(当时不知道赖伟强涉嫌内幕交易)达成口头协议,将其利用喻某云账户购买的“楚天高速”股票全部转让给喻某云,转让金额为120万元。双方还口头约定由赖伟强继续操作这支股票,视情况卖出,所得收益归喻某云所有。随后几天喻某云向赖伟强支付了转让款。2016年8月2日至8月18日,赖伟强在征得喻某云同意后,将“喻某云”股票账户持有的楚天高速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5万余元。
二、处理结果
2017年7月10日,湖北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认定赖伟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赖伟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没收赖伟强违法所得274,435.8元,并处以823,307.4元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责任向他人转让股票及收益的行为不能否定其违法所得的法律属性。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应该是指特殊的获利或避损机会。本案当事人赖伟强在获取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其控制的账户转入资金并购买该信息所指向的股票,主观上具有通过内幕交易获取收益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行为,并且该收益也是其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应当认为赖伟强的行为具有了“可归责性”。内幕交易与正常的股票买卖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破坏了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平等地位,为自己创造了不被容许的获利或避损机会。一旦行为人基于信息优势买入或卖出股票,其不法行为就已既遂,违法所得也已实质上成立,无论行为人是在信息敏感期内卖出,还是在重大信息公开后卖出,抑或是为规避法律责任,在股票停牌期间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获得的股票的权属以及未来的收益进行了主动转让。无论最终是盈利还是亏损,都无法改变行为人已经获得了违法所得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