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彬操纵“恒康医疗”案
发布时间:2022-11-21 | 点击率:
一、案情介绍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投资者,拉抬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2013年7月,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恒康医疗”2,200万股,共获利51,621,068元,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48,580,000元。
二、处理结果
2017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0号》,认定阙文彬、蝶彩资产、谢风华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中,蝶彩资产、谢风华负责策划恒康医疗“市值管理”方案,蝶彩资产起主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谢风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阙文彬起配合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48,580,000元,并处以97,160,000元罚款;对谢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没收阙文彬违法所得3,041,068元,并处以3,041,068元罚款。同时,对谢风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蝶彩资产、谢风华因不服前述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2日,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蝶彩资产不服我会行政处罚决定、谢风华不服我会行政处罚决定、谢风华不服我会市场禁入决定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后,蝶彩资产、谢风华提起上诉,2019年5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纯粹信息型操纵案件,同时也是私募机构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以达到高价减持目的的案件。本案历经复议、一审、二审等程序并取得胜诉,法院在判决中首次明确信息型操纵案件的认定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