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发布时间:2022-11-15 | 点击率:
一、基本案情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瑞华所)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两年年度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收取华泽钴镍年度报告审计费用130万元。其中,华泽钴镍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王晓江、刘少锋签字,华泽钴镍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张富平、王晓江签字。
(一)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华泽钴镍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华泽钴镍2013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元,其中1,319,170,000元为无效票据。2014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其中1,361,531,170元为无效票据。
(二)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具体表现为:
1.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针对2013年度审计中,询证函回函(均系传真件)时间高度集中的异常现象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未对回函的来源进行核验,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2014年度审计中,6家单位的询证函回函中有4家盖章为非“鲜章” ,2家为“鲜章”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关注,也未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核验,审计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对此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的说明以及实施审计程序的任何证据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瑞华所通过期后盘点票据并倒轧计算票据期末余额。倒轧程序需依赖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瑞华所不恰当地依赖内部控制,对应收票据实施盘点和倒轧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6号》,认定瑞华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罚款;二、对王晓江、刘少锋和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瑞华所、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不服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应对其过程性特征给予充分关注,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审计准则,是否获取合理保证,是否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始终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在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实施应对措施,获取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等重要审计环节体现出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专业性和应有的职业水准,从而减少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降低审计风险。此外,当事人主张其勤勉尽责的,有义务提供其积极作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证据。本案对后续案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