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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发布时间:2022-11-15  |  点击率: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所)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等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理结果

  2017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0号》,认定东易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情形。郭立军、陈燕殊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东易所、郭立军、陈燕殊不服我会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6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21年4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并取得胜诉,既是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企业IPO服务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也是欣泰电气系列诉讼案中的重要一环,广受社会关注。司法机关在本案中首次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勤勉尽责边界划定“红线”,明确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警示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勤勉义务,尽到“守门人”责任,具有里程碑式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