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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郭兆纲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发布时间:2022-11-15  |  点击率:

  一、基本案情

  郭兆纲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1月10日担任财达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调查日)先后担任财达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项目二部负责人。郭某霞系郭兆纲妹妹,于2000年12月12日在申万宏源证券南京华侨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郭某霞”证券账户,并于2011年11月10日办理撤指定和转托管,转托管至申万宏源证券大连分公司,2011年11月22日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兆纲先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其侄子郭某龙银行账户、其母亲于某英银行账户向“郭某霞”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于当日或次日转入“郭某霞”证券账户。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纲使用电脑和手机,与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553.95万元,盈利72.36万元。

  二、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7号》,认定郭兆纲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郭某霞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郭兆纲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 08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郭兆纲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典型意义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是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常见类型之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仅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还包括证券公司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规制重在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证券公司内部人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交易而损害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